2019-03-19 | 博士娃幼教集团总部

普陀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普陀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工作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2013〕2号)、《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沪教委督〔2015〕13号)等法规精神,特研究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普陀区幼儿园挂牌督导是指普陀区人民政府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为区域内每一所幼儿园设置责任督学,对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情况,将全区幼儿园划分为三个责任区,配备12名责任督学;按1人负责7所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全面开展对幼儿园的经常性督导。

每个责任区设置一名责任督学组长(由责任督学兼任,负责5所幼儿园),负责责任区内其它3名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组织、管理、检查等工作,并负责将责任督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定期向区教育督导室汇报、上交。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幼儿园门外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公布:区青保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的热线电话,形成幼儿园安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联动机制。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聘任,实行注册登记。责任督学必须具备上海市督学资格,由普陀区教育督导室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本区在职和退休的园长、督学、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聘任周期一般为2年,连续担任同一所幼儿园的责任督学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幼儿园管理和保教保育等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幼儿园整改。

(五)定期向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六)完成每学期参与对1—2所幼儿园的发展性督导评估活动,并在其中负责对某个督导评估指标的检查和评估。

(七)履行《上海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1. 责任督学要严格遵守上海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守则:依法履职、规范督导;公平诚信、恪尽职守;公正客观、常态真诚;公开透明、勤廉自律。

第五条  责任督学督导主要事项及工作程序:

(一)园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等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保教保育等情况。每月对每所幼儿园至少完成一次半日活动观课任务

(四)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五)幼儿园及周边安全情况。

(六)食堂、食品、饮水及卫生情况。

(七)幼儿园文化建设情况。

责任督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事前备案。责任督学下到幼儿园,事前向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报告,必要时,督导室可直接派人参与。每次随访督导不事先通知被督导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二)亮证督导。责任督学进入幼儿园要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的《督学证》,说明督导的目的与内容。

(三)依法依规督导。责任督学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观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幼儿园各方面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要做详细的督导工作记录。

(四)现场反馈。督导完毕后,责任督学必须现场反馈,填写《普陀区幼儿园校责任督学“随访督导”记录表》,要求被督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及时报送普陀区教育督导室。

(五)按月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月要对本责任区工作进行小结,并向组长汇报,再由组长汇总后向教育督导室汇报督导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每月汇总各责任区的督导情况提交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问题做出督导结论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教育督导室备案。

(六)跟踪整改。根据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责任督学及时回访督导,跟踪督导幼儿园整改的进度,直至问题完全整改到位。

第六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幼儿园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观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幼儿园进行督导。

第八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九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条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

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2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一条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二条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